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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產創條例加持 產業升級露出曙光
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 院士 王健全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近年來,國內外環境起了劇烈的變化,在國際環境上,中國大陸經 濟的快速崛起,對周遭的國家在人才、資金、技術上產生不小的磁吸 效應。同時,數位經濟時代的崛起,人工智慧(AI)、物聯網、巨量 資料等嶄新科技、跨領域潮流方興未艾。在國內方面,政府大力推動 5+2產業創新等政策。 
  

  面對大陸經濟崛起,臺灣亟須差異化、創新,才能和大陸進行區隔 ,而研發、人才、智慧財產權等,即為進行區隔化必要的投資。邁入 數位經濟時代,跨領域整合、新領域的研發投入、人才的再訓練及跨 領域技能強化,乃至於新創企業帶來創新技術、商業模式的應用,均 為因應數位經濟的關鍵。   

  在5+2產業創新上,除了科專計畫的補助、法人機構的技術支援外 ,一個強而有力的政策工具來協助企業加速研發、人才投資,智財權 的活化,新創企業發展等,才能發揮催化劑的功能。   

  面對上述趨勢的發展,「產創條例」的修法即順應前述潮流,從研 發促進、人才強化、智財權流通應用,新創企業推動及土地的活化等 多方面來支援企業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此次「產創條例」的修法有幾個令人耳目一新的作法。首先,在創 新的研發上,有鑑於國營企業研發投入偏低,因此強化國營事業的研 發投入,經由它的產業關聯效果,一方面厚植產業研發,另一方面接 軌在地的大學、產業,帶動區域創新,創造在地就業機會與提高社會 安定力量。   

  舉個具體案例,台電(國營事業)投入研發智慧電網,可透過產業 關聯效果帶動中下游投入雲端運算資通訊服務、智慧電表與電力輸配 等中後端產業發展,並整合基礎設施、資通訊應用、軟體功能擴充與 商業應用,提升用戶端與發、輸、配電服務能量,帶動整體產業與在 地產業創新升級轉型。除了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外,以往學校老師、研 發機構研發人員以自己的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技術入股參與公司營運 ,必須立即支付高額的所得稅,因此,此次「產創條例」鼓勵教授、 研發人員以自身之專利、智財權入股公司,技術入股收入可以緩課所 得稅,鼓勵更多研發人員投入技術、專利、智財權的商業化,加速技 術的流通運用。   

  另一方面,新創企業的茁壯是一國科技創新的重要驅動力,「產創 條例」的有限合夥制度,允許公司的獲利到了合夥人階段再行課稅, 有助於國際接軌,以及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同時,天使投資的個 人所得稅抵減優惠,可以扶植新創企業的發展。再者,新創企業亟須 一個穩定的市場,才能解除早期的不確定性風險。因此,政府得透過 政策之需求,針對軟體、創新、綠能等進行彈性的採購機制,有助於 創新產品的快速發展、降低新創企業的早期風險。   

  當然,人才資源的發展也不容輕忽。人才是邁向數位經濟時代成功 的關鍵,也是解決學用落差的良方,因此,政策結合民間力量推動人 才的能力鑑定,有助於充裕產業的關鍵人才,並解決學校教育提供人 才無法滿足企業需求的差距。除了人才之外,智慧財產權的流通、運 用,有助於提高產業的附加價值,在此次的「產創條例」修法中透過 整建資產評價資料庫,提供金融措施,以及完善環境,對智財權的流 通、運用均有正面的助益。   

  此外,由於投資客炒作產業用地及部分廠商養地行為,讓有急迫需 求之廠商無法找到合適土地投資投廠,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因此,「 產創條例」的強制拍賣設計值得加以肯定。   

  為避免廠商利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及給予租稅優惠等獎勵措施,購 入土地廠商轉售圖利或囤地不為使用,主管機關採強制買回,乃增進 公共利益,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利原則,因此,產創修法「強制拍賣 」即為最重要之政策工具。

  透過上述「產創條例」的修法,可以協助企業加速創新,強化人才 資源的發展、智財權的活化應用,新創企業的扶植,創新產品的優先 採購,以及土地的活化利用等。如此一來,可望協助企業因應數位經 濟時代潮流,產業回應大陸崛起的差異化規劃,以及加速5+2產業創 新的推動,進而達成協助臺灣產業加速升級轉型、國家整體競爭力提 升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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