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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業的發展

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 資深產業顧問王健全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壹、前言

近幾年來,網際網路的應用大為盛行,而結合網際網路與商業模式的電子商務[1]具有低成本、快速交易、應用網路無國界的特性,更是方興未艾。但隨著網際網路結合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也為人流、物流及金流帶來急遽的變化,資通訊科技打破了這個百年的行業定規,讓金融服務與產品走向逐步去場域化。

然而,電子金融服務愈見普及後,傳統型實體營業據點的存續將受到嚴苛考驗。其次,如何整合虛實兩端、持續提高服務品質,透過第三方支付進行跨業結盟,並迎戰來勢洶洶的互聯網金融,將是國內金融業在業務面、操作面、法規監理面、獲利等層面所不可避免的挑戰,更可能引發整體產業的變革。

有鑑於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和金融業相關的發展趨勢,尤其是針對第三方支付對金融業的影響。最後,提出若干因應對策的建議。

 

貳、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相關法規

美國及歐盟第等國家地區之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較為先進,也為亞洲地區發展的範例。不過,近年來亞洲發展快速。尤其是中國大陸的發展更是神速,主要的原因是國家政策的支持、資通訊科技發展快速、網際網路的環境設備日益完善、消費者的網路消費習慣日益增多,各國電子商務現況與趨勢如表1所示。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而完善及個人手持行動通訊載具的普及,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已經朝向行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B2B及C2C的電子商務模式。支付型態也逐漸地發展出能以智慧型手機作為支付載具的行動支付,未來手機將極有可能取代信用卡成為支付電子貨幣。

由於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其支付可能衍生的交易風險,各國大都已經制定法律規範此一交易與支付的相關業者。尤其是針對非金融機構所成立的支付機構。這個產業最主要的風險在於資訊安全、防範洗錢及保護消費者資金的權益。美國的發展歷史最久,各項規定也極盡周全,對於防範洗錢更是規定嚴格以避免支付機構疏漏未盡監督之責,使得資金流向未明可能會傷害市場的穩定機制。而歐盟的法規與美國的相近,中國大陸的規範則是因為非金融機構發展成型後,中國大陸才訂定出相關的規範。有關各國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法規,請參見表2。

 


表1 各國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國 家

美 國

歐 盟

日 本

中國大陸

現 況

電子商務產業最為發達與領先的國家,全球著名國際電商,如eBay搭配旗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亞馬遜發展行動支付業務。

電子商務發達地區,與美國發展情況相近,電子商務都朝國際化發展,並且呈現多元化發展。

亞洲較為先進的電子商務發展國家,在B2C的電子商務方面,日本國內民眾消費的不同,使得國外電子零售商物與第三方支付機構較不容易進入日本市場。

亞洲電子商務發展最為快速的國家,其最著名的網站為淘寶網,並搭配支付寶之第三方支付機構,並成功塑造跨業的基金商品銷售,成為國內電子商爭相仿效的成功範例。

趨 勢

1.國際化電子商務發展。

2.電子商務企業自行成立第三方支付機構。

3.行動商務及行動支付興起,包含O2O。

4.行動支付裝置技術提升,便利消費者購物。

5.手機變成成為整合型支付工具-電子錢包。

6.融合社群、即時通訊等社交網站,提高潛在顧客量。

 

1.國際化電子商務發展。

2.電子商務企業第三方支付機構。

3.行動商務及行動支付興起,包含O2O。

4.融合社群、即時通訊等社交網站,提高潛在顧客量。

1.國際化電子商務發展

2.電子商務企業自行成立第三方支付機構。

3.行動商務及行動支付興起,包含O2O。

4.融合社群、即時通訊等社交網站,提高潛在顧客量。

1.積極國際化電子商務及擴展

2.電子商務企業自行成立第三方支付機構。

3.行動商務及行動支付興起,包含O2O。

4.融合社群、即時通訊等社交網站,提高潛在顧客量

5.電子商多元化業務發展,如基金買賣,小額創業貸放

6.跨業之電子商務零售交易模式。

資料來源:各國資料整理,2012年中華民國電子商務年鑑。

 


表2 主要國家第三方支付管理法規

國 家

美 國

歐 盟

日 本

中國大陸

法 令
(專法)

統一資金
服務法

支付服務
指令

資金決濟法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由國內各州自行決定,如

紐約州:金融服務局

華盛頓州:金融機構部

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如

英國:金融服務局

德國:聯邦財務監管局

日本金融廳

中國人民銀行

企業資本額

2萬5美元
(鼓勵創新、法規密度高)

5萬歐元
(鼓勵創新、法規密度高)

無限制

全國營業:

1億人民幣

省內營業:
3千萬人民幣

(法規密度低)

經營限制

許可制

許可制

許可制

許可制

儲值業務

無限制

無限制

無限制

無限制

資金保障
制度

信託存款及保險等方式

以信託之方式

信託保證金方式

存入特定銀行帳戶

隱私權

以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個人隱私保護法等法規範之

以電子簽名指令、隱私權與電子通信指令等法規範之

電子簽章及認證業務法及個人情報保護法等法規範之

並無明確規範

其他

Ÿ 准許使用現金投資,如定存、銀行承兌匯票或存證;基金投資則存入銀行,享受中央存款保險的保障

Ÿ 各州有自主權利

Ÿ 第三方支付業者(Escrow)須有執照,免損害賠償責任,並強制投保

Ÿ 英國小型支付機構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但不得提供跨國支付服務

Ÿ 資本維持義務(前一年固定經常費用的10%)

Ÿ 具備洗錢防制機制

Ÿ 消費者的代收轉付資金投保

Ÿ 專用存款專戶

Ÿ 支付寶、餘額寶在法令未明確規範時進行不少灰色地帶業務,監管制度未齊備,引發銀行反彈

Ÿ 支付許可証業務有效期限5年

資料來源:1.李俊平(2012),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中國大陸湖南師範大學論文。2.謝孟珊(2013),第三方支付法治問題研析,科技法律透析。

根據上述各國的專法規定,各國第三方支付的管理法規的管理重點在於確保業者具有償債能力、營運管理能力、洗錢防制規範、專用存款帳戶、代收資金運用限制、資料保存業務及書面簽約等規定。

在資本額的規範上,高額資本可以確保業者投資設備、資訊安全、風險管控的最小效率規模,但可能也會使資金不足、但具有創意的業者無法參與第三方支付的業務。相對於美國、歐盟、日本而言,臺灣的資本額需求稍高,但美國、歐盟鼓勵創新企圖心強,加上前述三國的法規密度高,配套完善,故資本額需求低。中國大陸的資本門檻大,主要原因在於法規管理仍在研擬之中。初步了解,根據專法的草案,臺灣雖有3億元資本額的限制,但係採分類管理,如不儲值則需5千萬資本額,如有非實質交易資金移轉則資本額的需求仍更高,基本上是合理的。不過,為了鼓勵創新,可以考慮適度降低資本額的門檻,但輔以「實際資本需求」(如前三個月實際營運金額的10%),並加強「信託保證」、「洗錢防制機制」、「資訊安全」等配套。

 

參、電子商務及第三方支付發展趨勢及影響

以下彙整電子商務及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可能帶來的影響,歸納整理如下:

1.電子商務業者成立第三方支付機構方興未艾,行動商務及行動支付興起。

2.對消費者服務由被動轉為主動精準行銷,支付方式多元化,但電子交易風險有賴保障機制,故第三方支付平台應運而生。

3.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有普及性,交易效率高,以及交易安全、反洗錢、帳號管理等;第三方支付電商成功關鍵在於平台、金流的齊備(包括跨境交易)、儲值、銀行合作、資安、洗錢防治、風控、消費爭端解決等。

4.第三方支付效益包括活絡電子商務市場(整合金流服務及雲端通路等)、扶植個人創意、開創新的銀行業務、增加消費者選擇。

5.金融互聯網使銀行得以接觸到其不易接觸的客戶,並提供客戶雙向、即時服務、深度拓展服務通路。銀行可整合互聯網、核心業務,提供整合服務,包括營銷、產品、風控、財務處理於IT層面。

6.在交易安全得到保障下,網路保險、證券、期貨交易將更蓬勃發展。

當然,有不少人關心,究竟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對金融業是項危機或帶來新的轉機?

就金融業者而言,善用銀行的品牌、安全、消費者依賴及既有網路,結合IT、電子商務人才,並進行必要的組織再造,並透過雲端、巨量資料的分析,結合或自己擁有產品、支付平台,帶動新的商業模式,接觸以往接觸不到的客戶,或提供現有客戶更深入、更雙方、更即時的服務,將是金融業在網路、電商、第三方支付崛起的最佳因應策略。否則,故步自封,任憑其他非金融業者透過智慧手機、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雲端、巨量資料的運用,逐步侵蝕既有的客戶,未來在經營上將面臨重大危機。

 

肆、政府與業者態度

政府和業者在面對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崛起,究竟應抱持何種態度、立場呢?本節針對政府及業者的角色予以分析、彙整如下:

(一)政府態度

面對第三方支付的節節進逼傳統金融業,政府(尤其是金管會)的角色何在?金管會的目標應是在風險控管下,協助產業的發展,尤其是中小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突破行銷的障礙,以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得以跨境經營,將臺灣產業的創新,透過電子商務及商業模式而得以兌現,贏取規模經濟利益,而取得競爭優勢。

臺灣和中國大陸不同,大陸在於金融高度管制、壟斷,因此,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創新,逐步打破大陸金融業的高度壟斷,為其金融改革鋪路。但即使如此,在支付寶、餘額寶不斷坐大情況下,大陸的傳統金融業者也感受到壓力,向人民銀行要求規範,雖然表明不會取締,但加強風險控管,甚至提供一定準備金,將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在臺灣的服務業領先大陸,如能結合電子商務平台,協助第三方支付業者進軍大陸市場,對臺灣的水果、有機農產品、美食、甜點、文化產品等,將可利用大陸的分眾市場(但足夠的規模經濟),突破銷售的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為年輕人、中小企業的創意找到生存空間,並突破22K的薪資困境。

根據上述各國的專法規定,各國第三方支付的管理法規的管理重點在於確保業者具有償債能力、營運管理能力、洗錢防制規範、專用存款帳戶、代收資金運用限制、資料保存業務及書面簽約等規定。根據上述發展趨勢,政府亦應朝此方向努力,並設立相關規範。

(二)業者態度

對金融業而言,在Bank 3.0潮流趨勢下,銀行必須在每天滿足客戶對銀行的不同需求,未來銀行不再是依賴實體的營運據點,而是在不同的功能和用途上滿足消費者的日常需求,包括房屋貸款、汽車貸款、出國旅遊、網路購物、繳交學費或儲存退休金等,因此,加速轉型,從本質上進行轉交,包括產品、流程、實體營運地點,進行變革而得以適時適地的為客戶提供服務,因此,銀行在“通路”、“產品”上得以協助和服務客戶,否則整體將陷入萎縮。在此一前提下,銀行面對第三方支付業者、O2O業者,不應採取圍堵、消極防範的作法,而應積極介入網路金融、第三方支付,或利用投資方式,或成立子公司,進行第三方支付的業務,或和電子商務業者合作,擴大營運範圍(如玉山銀行等)。

 

伍、建議

本節分別就政府與金融業者在面對電子商務及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態勢提出建議。

 

(一)政府的角色

面對網路金融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政府應扮演基礎建設提供、金融交易安全(如認證、產業規範等)及金融監理的角色。說明如下:

1.成為產業市場發展與轉型的推手:積極促進傳統金融產業進行必要的電子商務先進網際網路設備的建置與轉型發展,厚實業者電子商務發展潛力。

2.推展電子憑證共同認證平台:推動公正第三方,為業者提供高標準的認證管道,提高市場的發展度。

3.產業規範的制定者:訂定標準產業相關規範,簡化新種業務報備流程時間,提升高嚴謹度與彈性的市場監督,使業者能遵循發展。

4.加強交易安全套配及管理規範:在認證、防火牆、電子簽章、信託、洗錢機制及風險管理上,政府應投入更多心力及資源,在交易安全的保障前提下,才能創造更多的商機。

5.分類管理:依不同資本額、不同儲值上限、不同業務範圍、不同監管頻率,以兼顧風險管理及產業發展有其必要性;

6.針對非金融機構收受存款提供電子商務的業者納入金融監理範圍有其必要性。主要理由包括:(1)立足點平等、(2)合作金融機構電商業者提撥一定比率交易金額即時注挹、(3)不必然完全類似銀行的監管規範及密度。


 

(二)金融業者

1.積極因應網路金融趨勢,善用銀行優勢,結合不同領域業者,開創新商業模式,攫取網路新商機;

2.正視電子商務的存在,強化IT投資及能力,提升網路資訊主管的位階,以及善用社群網路拓展業務;同時並善用銀行優勢,推動嶄新相關業務;

3.透過以建立客戶單帳戶模式,連結基金、期貨、保險跨產業多元化整合行銷;

4.與購物網站、社群等平台相互結合,擴展消費潛在客戶;

5.建置消費者帳號之全方位系統資安防護,保護消費者資金及個資之安全,使消費者有信心進行網路購物;

6.跨境行銷之結合第三方支付業者,或透過本身的平台,協助臺灣的農產品、有機產業、特色產品、美食進軍大陸及東南亞國家;

7.線上保險、證券:在安全、資安機制無虞下推廣線上保險、金融;

8.結合電子商務與自由經濟示範區財富管理中心開發新業務:透過電子商務平台,開發新的金融商品,加速接觸海外台商進行財務投資,發展臺灣為亞太的財富管理中心;

9.大力發展中小企業融資業務:透過支付平台,掌握中小企業店家營運數據,提供風險甚低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小額信貸。



[1] 註:此處電子商務係泛指電子網路交易平台通路。

<本文刊登在2014年7月 產業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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